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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
时间:2014-11-19 12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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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一条第(一)项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(一)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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